顿号在句子中的法律解释
发布时间:2021-06-04 15:24:31
1、较长的并列成份间可不用顿号而有逗号。
2、并列作谓语、作补语时,并列词语之间不用顿号,而用逗号。
3、 太短的并列成份间(尤其是一约定俗成的词语,无须停顿也不会产生歧义,可不用顿号。
4、 表概数的地方不能用顿号,但表确数的地方必须有顿号。
5、 并列成份间已有问号和叹号,不应再用顿号,也不用其它点号。
7、 较长的并列成份间可不用顿号而有逗号。
8、 并列作谓语、作补语时,并列词语之间不用顿号,而用逗号。
9、 并列词语之间有了“和”、“与”、“及”等 连词,连词前不再用顿号。(顿号不能和“和”“或”同用)
10、并列词语之间有了“和”、“与”、“及”等连词,连词前不再用顿号。(顿号不能和“和”“或”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