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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14:02:21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在当地开办短信业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对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事>的查处力度。对违犯上述规定,或存在拒绝提供收费清单、恶意误导用户、欺诈经营、传播国家明令禁止信息等行为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通信管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2、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短信息时,应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

3、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短信业务,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

4、用户要求退订所定制的短信息业务的,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停止收费。未就收费停止时间作出约定的,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停止收费。

5、在提供短信息业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业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业务要求。

6、5月15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方便用户退订短信的以下措施:

7、自6月1日起,移动通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8、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移动短信业务流程,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建立双方约束机制,规范相应的业务提供和收费行为。

9、严格按照用户要求的业务内容向用户提供短信息业务,不得擅自改变发送短信的数量和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业务质量。对用户要求的单条即时短信息业务,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短信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10、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在为提供短信业务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应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特别是为用户通过短信参与电视、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提供业务时,在告知用户使用方式的同时,必须明示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且包月业务必须经用户确认。

11、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并保存5个月。

12、用户对移动短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业务质量不满意时,移动通信企业与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受理用户投诉后,在15日内无法确定责任时,移动通信企业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13、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业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移动短信业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业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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